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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斯: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线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日期:2025-01-04 18:42:40     来源:扑克王app官网下载

  1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线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1号印象展厅3楼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和法规”)及《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所同2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8.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9.本次股东大会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3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1.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369,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357%。

  13.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利用互联网投票的股东664名,代表股份5,043,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5%。

  15.以上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16.4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6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利用互联网投票的中小股东663人,代表股份4,2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00%。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方式投票。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企业来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5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议案1《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822,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6.5055%;反对1,378,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4831%;弃权4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115%。

  议案2《关于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818,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6.4112%;反对1,380,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5302%;弃权4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586%。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2,817,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6.3919%;反对1,379,4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2.5048%;弃权4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034%。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五、结论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线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赵洋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郑嘉炜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周良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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